为电梯加装法律安全阀!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通过二审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蚌埠淮河晨刊消息,电梯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地方立法必不可少。在10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通过二审,待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拟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了《条例》护航,每天陪伴市民“上上下下”的电梯,相当于加装了一道法律安全阀。

记者翻阅《条例》后发现,对于电梯内张贴广告的收益、能否将电瓶车用载人电梯运到楼上等热点问题,《条例》都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七章三十六条 《条例》规定很详细

二审后的《条例》共分七章三十六条,第一章中就明确,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市场监管、住建、发改、教育、经信等部门各司其职。在第二章《选型配置、安装、改造和修理》,对电梯的选用、建设、修理等细节进行了规定。

《条例》第三章着重于使用管理,包括责任主体、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小区物业的义务、乘客的义务等进行了明确。尤其是市民比较关注的小区物业义务一项,明确要求公示电梯维保单位、定期如实公开费用收支等。如果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要立即向业委会报告;没有业委会的话,则需要立即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报告。

电梯维保、检测部门 违规操作面临罚款

《条例》第四章《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则是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义务的规定,比如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整改建议;如果是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已报停报废以及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电梯的,则要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除了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电梯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还要配合、协助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对此,条例第六章明确,如果电梯使用单位出现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未依法聘请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是未依法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没有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逾期未改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电梯维保单位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事故隐患而没有及时告知使用单位的,或是发现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已报停报废以及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却没有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以及维保档案建立保存、电梯故障记录不合规范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不仅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对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却没有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不仅要对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作为主要监管机构的市场监管部门,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职责,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电梯内广告收益 优先用于维保修理和改造

根据《条例》规定,如果是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电梯,多次发生故障或困人事故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需要增加维保频次和保养项目。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或使用单位承担。利用住宅小区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优先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等。

此外,在第五章《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中,也明确电梯维保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事故报告应及时到达现场救援,城区范围内到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域一般不超过一小时。而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市民对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而乘客享有的不仅是权利,也有不得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带入载人电梯,不得吸烟、蹦跳,或者涂改、污损、撕毁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以及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等义务。此外,也不得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追逐或者在出入口处滞留——也就是说,以往市民投诉最为集中的电梯里抽烟、将电瓶车从小区电梯运上楼等行为,不再属于道德范围,而是有法律明确说“不”了。

如果乘客未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是一部很实用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市民的诉求和蚌埠的实际。”分组讨论中,一位市人大代表直言,电梯困人后维保单位久等不来,常常是消防员“解围”;张贴在电梯内的广告收益有多少、如何支出,物业不说业主也无从知晓。这些问题一直是市民反映的热点,也是监管中的难点。有了《条例》做“靠山”,业主的心里有底了,维权更加理直气壮。

据悉,此前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一审后,《条例(草案)》不仅吸纳了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还经过了安徽大学法学院专家的评估、论证,可以说比较成熟,也符合我市实际。《条例》施行后,让电梯安全管理有法可依,全市人民“上上下下的享受”将更有保障。

记者  靳瑾  通讯员  邢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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