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朱琳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朱琳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朱琳同志请求辞去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朱琳同志辞去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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