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检察院消息 蚌埠是一座美丽的山水之城,河湖与这座千年古城相伴相生,这里既有泉涌溪流、绿水绕城,也可见湖光潋滟、淮水滔滔。近年来,该市检察机关坚持行政执法和检察司法协同发力,推深做实“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让“水更清、岸更绿、景更美”成为珠城的一张靓丽名片。
深化协作机制 强推问题整改
北淝河是淮河的重要支流,发源于河南省商丘市,经蚌埠市淮上区汇入淮河。蚌埠市某县经济开发区(下称经开区)与淮上区梅桥镇接壤,位于该经开区一侧堆放了800余吨垃圾,沟渠水体黑臭,通过梅桥二号沟流入北淝河淮上区段,严重影响河流生态及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当地群众反映强烈。
2020年7月,淮上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人大代表关于“加强北淝河跨界水污染整治公益诉讼保护的意见”。淮上区检察院遂依托“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联合河长办采用无人机等方式核查,发现反映情况属实。蚌埠市人民检察院遂指定由下游损害结果地的淮上区检察院管辖,并成立专案组指导办案。淮上区检察院遂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某县经开区管委会具有环境治理、监管等法定职责,但园区垃圾和污水处理能力不足。2020年11月2日,淮上区检察院向经开区管委会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清理垃圾、整治水体污染,建立园区垃圾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在案件审理阶段,16名淮上区人大代表应邀参加庭审观摩,对检察机关案件化办理代表意见,以诉讼形式推动跨流域水污染问题治理表示赞同。
庭审后,该县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多次邀请检察机关会商整改措施。经开区管委会还制定了专门整治方案,先后投入资金1.3亿元,加快推进日处理1.5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租赁日处理0.5万吨的应急污水处理设备处置管网残留污水60余万吨,治理沟渠2.1千米,改造管网15千米,对67家涉水企业排查整治,确保了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达标。同时,还委托第三方收集处理废弃物、全面整治涉案沟渠,并设置警示牌、隔离网,消除垃圾乱倒等污染风险,实现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
2022 年 3 月 3 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国 8 件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淮上区检察院督促治理“北淝河跨界水污染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检察公益诉讼五周年好案件,也是我省唯一一个入选案例。
在“河长制+检察长”保护生态环境的实践中,蚌埠市检察机关还积极开展跨行政区划协作,与皖北沿淮7市及江苏省宿迁市等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跨断面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召开了8次工作联席会议,联合巡查淮河、天井湖、怀洪新河等26次,联合办理跨省界湖——妨碍天井湖行洪通道等重大案件。
河清湖美共荣 呵护碧水清流
作为“淮上明珠”,蚌埠市一直以丰富的水资源为傲,但如何守护好碧水,让明珠永葆亮色,又成为守护者肩上沉甸甸的责任。蚌埠市在河湖长+检察长的协作机制中,以河湖“清四乱”、联合巡查、生态修复、重点问题督办四项重点工作为抓手,以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为支撑,积极助推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依法履职。
大银鱼系名贵稀有的冷温性鱼类,其所生活的水体需有较高的生物量、清新无污染,因富含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被称为水中珍品。由于过度捕捞等致使怀远县芡河湖大银鱼衰退濒危,该湖于2012年获批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保护区被列入《长江十年禁捕计划》,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但该保护区水面仍存在大面积的“迷魂阵”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现象。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遂依法立案审查,随后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切实保护芡河湖省级大银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生态资源。随即,怀远县对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拆除芡河湖六孔闸及其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网具设施;加大保护区禁渔宣传和执法力度;争取县政府在保护区投入180余万元采购安装渔业渔政信息化监管系统等。经多部门联合验收,整改合格。
五河县怀洪新河水源地上游有60多户围网养殖、违规建设等,是影响下游水源地安全卫生的持续大隐患。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将水源地保护与损害水生态和妨害行洪安全违法整治结合起来,于2019年10月,向怀洪新河管理局等责任部门先后制发8份检察建议,责令相关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后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共清理非法养殖点30余处、违建房屋210余间、恢复水面800余亩、查获非法捕鱼船20余艘、清理电线杆、冷库等150余个,水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明显。
据悉,从开展清河清湖专项检查行动以来,蚌埠市检察院对市河长办交办的 83 件问题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共制发检察建议 43 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5 件。
持续生态修复 守护绿水青山
2019年11月23日,房某某等6人在淮上区某河段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底栖动物摇蚊科幼虫,被蚌埠市淮上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现场查获摇蚊科幼虫46.5斤,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非法捕捞、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禁捕公益巡查中发现该线索,经审查认为房某某等6人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底栖动物,危害水生态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遂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这也是全国首例就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底栖动物提起的公益诉讼。
去年3月5日,经蚌埠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淮上区检察院分别对房某某等6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共计承担损害赔偿金66400元及鉴定费3000元。淮上区法院开庭审理该系列案件,先后作出调解或判决,检察机关的诉求全部获得支持。
“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化认识,在河湖生态保护中主动担当作为。要坚持能动履职,强化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要强化办案,合力破解河湖生态治理难题。要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综合运用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能,助力我市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实化效果,为打造‘河湖清亲两岸绿’蚌埠生态样板贡献检察智慧。”2022年3月25日,蚌埠市“河湖长+检察长”联席会议在蚌埠市政府召开,在会上,蚌埠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瑞华对蚌埠市检察机关提出一系列的要求。尤其强调,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最佳结合点,坚持互促共进、同向发力,着力打造蚌埠生态样板。同时要总结提升,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河湖生态保护意识,共同营造“全民参与、人人护河”的良好氛围。
从去年以来,蚌埠市检察院结合最高检“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组织开展清河清湖专项检查行动为抓手,聚焦河湖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危害水生态、水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审查逮捕非法倾倒、非法排放、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 10 件 22 人,审查起诉 35 件 71 人。开展联合巡查河湖40 余次,制发检察建议 217 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1 件、民事公益诉讼 37 件,推动相关部门清理生活垃圾等废物 800 余吨,清理河道 32 千米,拆除非法养殖点、违章建筑等 6000 余平方米,33增殖放流鱼苗 300 余万尾。
“办理完案件后,经过系统的生态修复和治理,沱湖湿地恢复了往日珍禽出没、水鸟云集的和谐生态场景。每年初春至盛夏,随处可见一群群白鹭在池塘边、稻田里觅食,成为沱湖一道亮丽的风景线。”1月3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妹在谈起“督促保护沱湖湿地生物多样性行政公益诉讼案”的成效时,这样说道。
沱湖湿地常年保持10万余亩,贯通淮河、浍河、漴河、潼河、沱河5大水系,是我省首批省级自然保护区,以白鹤、大鸨、野生大豆等珍稀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2019年6月,五河县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等11人盘踞沱湖违法养殖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过程中发现,沱湖沿岸非法占用、破坏湿地问题突出。2019年12月11日,五河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办案检察官经走访座谈、无人机巡查、调取卫星遥感数据等方式查明,自2018年初以来,王某九、于某金等人擅自侵占180余亩沱湖湿地,用来搭建房屋和私设围网养殖,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
2019年12月18日,五河县检察院向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沱湖湿地的生态保护和执法监管,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占用湿地、限期恢复原状等。同月30日,该局回复称:已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围网。五河县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时发现,被侵占的湿地未恢复、非法养殖围网未拆除。后五河县检察院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跟进监督。然而,2020年9月9日,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回复称:其不具有监管职责。
2020年11月27日,五河县检察院向五河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湿地保护监管职责,责令行为人停止占用沱湖湿地、限期恢复原状。五河县法院立案后,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措施,协调水利、公安、行政执法和属地乡镇政府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拆除包括案涉在内的7处违建房屋及非法养殖围网,恢复被侵占湿地675亩。五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遂采纳五河县检察院建议,于2021年5月14日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2021年5月18日,五河县检察院以本案为契机,向县政府专题报告了沱湖湿地公益保护工作,获县政府主要领导肯定。后五河县检察院又联合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11部门开展了“清河清湖”专项行动,共督促清理围堰3000余亩,拆除违建房屋、度假别墅40余处,查处非法养殖18处、捕鱼船35艘、餐饮渔船27家,促成政府投入600余万元建成“沱湖湿地公园”。为构建长期保护机制,五河县检察院还在该湿地公园设立了“沱湖湿地检察工作站”和“生态修复基地”,在全省打造出“河湖环境防治+多维度生态修复”的五河模式。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生物多样性丰富,被誉为“地球之肾”。针对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采取检察建议、“回头看”等方式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本职,以“我管”促“都管”,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湿地乱象,强化系统治理,构建多方联动、全域治理、齐抓共管的生态多元保护格局。设立湿地检察工作站、生态修复基地等,采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修复生态,并推动获批国家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区,多管齐下,府检联动,共同守护湿地生态之美,实现了生态保护、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有机统一。